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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作者: admin 来源: hla 点击: 3748 时间: 2007-07-12 [字体:减小 增大]
       有奖销售、积分返利、降价促销……如今,商家的促销活动是一浪高过一浪,再精明的消费者都有可能踏入消费“陷阱”。昨天,记者从杭州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在商家促销中就查到多起涉嫌价格欺诈的事件。而从今年11月1日起,浙江商家搞促销活动可得守“规矩”了!近日,《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正式出台,在全国率先对商家的降价、折价、赠送等促销活动进行明确规定,让商家的活动清清楚楚,消费者明明白白购物。
    有奖销售得明明白白
  案例:6月份,杭州一家超市推出了有奖销售的活动,在海报上宣传,只要消费者在本超市购物满多少元,就可以参加摸奖,每天都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一等奖的奖品自然相当诱人,但对于中奖概率是多少,则海报里没有提及。结果,相关部门检查时,打开抽奖箱竟然发现,里面压根儿没有一等奖的奖球,等于说是虚设奖项。
  规定: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降价别虚晃一枪
  案例:今年6月,一家大型家电连锁卖场进行了“满就减”促销,活动期间,卖场内一款诺基亚手机的标价为1688元,参加促销返利120元之后,该款手机实际售价为1568元。但是有一位一直对该款手机很感兴趣的消费者看出其中的“奥妙”,在活动之前,这款手机的售价是1550元,促销竟然是“涨价”,他立刻向物价部门投诉。
  规定:在试行规定第七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不允许长年打折
  案例:今年,杭州一家超市打出广告,表示所有商品将以促销价销售,活动为期一个星期,活动结束后,价格都要恢复原价。但是一个星期过后,有的消费者发现,商品价格还是打着促销价。杭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说,长期打折,谎称降价,这些招术经常被商家用来诱惑消费者。
  规定:经营者以降价、折价方式标示商品价格的,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标价。
  赠券不能设陷阱
  案例:陈小姐在一家服装店买衣服,营业员很热情地告诉她,店里正在搞活动,满160元有60元的赠券送,可以下次买衣服时抵。可当她买了200元的衣服,拿到3张20元的赠券时才得知,这赠券要每满60元才能拿一张20元抵,要分次使用。
  规定: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必须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方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并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馈赠物品应注明身份
  案例:今年7月,杭城某超市开展“买就送”活动,可是一位消费者高高兴兴地把馈赠的牛奶拿回家后,发现送的牛奶是过期的。我们平时在逛商场、超市和卖场时,经常会看到海报打着,“买微波炉送五件套”、“买一送一”等,但没付钱前,消费者谁都不知道这“五件套”和送的“一”到底是什么。
  规定: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必须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附: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规定实施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第六条 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以降价、折价方式标示商品价格的,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标价。
  第九条 促销商品的促销内容可以在单件商品标价中标示,也可以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集中标示。集中标示的,应当按照促销种类、优惠幅度等分类标示。
  第十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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