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性能故障,负责退货、换货或修理。退换货时请出示“本店”开具的购物收银小票。如使用银行卡购物还需出示银行卡结算单。已开具发票的商品退换货,必须出示原始发票方可办理。
所退换的商品必须有完整的原始包装以及包装内部所附带的全部文字说明书和零配件。
2、下列商品出店后不予退换:
1.烟酒、简易包装食品、音像制品、胶卷、电池、内衣裤用品;
2.不能提供本店购物小票的商品;
3.由于顾客自行运输、装卸、使用或存放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4.打折出售的残损商品;
3、关于家用电器商品的保修及退换请见“家电商品三包服务规定”。
4、关于鞋类商品的退换请见“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